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23执208号被执行人:艾荣华,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艾荣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湘022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艾荣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8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艾荣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5月2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已查明被执行人艾荣华仅有少额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艾荣华工商无登记,证券市场无账户。
被执行人艾荣华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有车牌号为湘B×××××奥迪牌车辆一辆,因车辆暂未找到,本案暂时无法处置。
2019年5月1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艾荣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艾荣华无房产登记信息。
2019年5月1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艾荣华的公积金及各种理财产品的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5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艾荣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8000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