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622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满豪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三区49幢5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钱连奎。
被告:钱连奎,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义乌市满豪商品采购有限公司、钱连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