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135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怀玉,女,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勇,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怀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怀玉及辩护人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商标“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是苹果公司第1262132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源材料、电线链接物等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
2018年3月底,被告人朱怀玉和张某(在逃)租赁宝安区固戍银丰工业园D栋3楼,未经苹果公司许可,组织员工对苹果手机的数据线进行打码、解码和包装,其中朱怀玉负责工厂的日常管理。
2018年11月29日1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银丰工业园1栋3楼抓获被告人朱怀玉,现场查获用于制造仿冒苹果标识的打码解码机一台,条码机一台,已经印有“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码的仿冒苹果数据线24000条,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怀玉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朱怀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属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2、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总共的加工费大约2000元左右,涉及金额较小,且积极悔罪、当庭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5、被告人家属也愿意交罚金,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商标“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是苹果公司第1262132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源材料、电线链接物等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
2018年3月底,被告人朱怀玉和张某(在逃)租赁宝安区固戍银丰工业园D栋3楼,未经苹果公司许可,组织员工对苹果手机的数据线进行打码、解码和包装,其中朱怀玉负责工厂的日常管理。
2018年11月29日1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银丰工业园1栋3楼抓获被告人朱怀玉,现场查获用于制造仿冒苹果标识的打码解码机一台,条码机一台,已经印有“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码的仿冒苹果数据线24000条,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违法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李勇兵,工厂的员工,自己是7月底的来公司,到现在也就是4个月左右,一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左右,我的工作是装数据线。
我不知道装的这些“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的数据线是否有授权,辨认出打码的模具。
李刚山,工厂的员工,2018年6月份到工厂工作,我负责给数据线打码,还负责包装,我每个月4000元工资,我们拿到数据线后进行打码,我们工厂负责赚取加工费的,不知道加工费是多少钱。
一开始我不知道是做什么,后面才知道是做苹果手机数据线的,不知道有没有苹果公司的授权,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朱怀玉是老板娘,张某的老婆,辨认出现场假冒的机器。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怀玉的供述与辩解,归案以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是我和我老公在弄,我们车间有5个员工,我和我老公是老板,我们工厂的业务就是对苹果手机的数据线进行打码和解码,是对苹果手机雕刻标识,解码是把数据线上的码弄下来,打码是把码弄到另外一条数据线上,我们不卖数据线,苹果7是0.7元,苹果8是0.8元,辨认出自己用来对账的笔记本电脑,数据线打码模具。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怀玉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怀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用打码机解码机、条码机、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假冒苹果数据线,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