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来友伟,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临朐县,住东营市东营区。
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俊堂,男,汉族,1975年5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寿光市。
2016年7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国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德龙,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大专文化,无业,住广饶县阳光花园南区。
2017年3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8同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友伟、张俊堂、杨德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鲁05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俊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鲁05刑终5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在诉讼过程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来友伟、张俊堂、杨德龙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来友伟、张俊堂、杨德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