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19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宝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院桥街居院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余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市黄岩鸿亚服饰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院桥街居学子巷。
经营者:余刚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宝络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鸿亚服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