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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灵雪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申12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灵雪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灵雪进出口有限公司;韩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

法定代表人:孙福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灵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韩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锟,曾用名韩堃,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灵雪进出口有限公司、韩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浙078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涉案商标系通用名称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且程序违法。

依法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保护,原审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涉案商标为通用名称于法无据,该判决也影响了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不符。

原审并未组织原被告就涉案商标是否系通用名称展开争辩,即未给再审申请人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的机会就直接认定,程序违法。

二、原审认定被申请人不构成侵权,系适用法律错误。

涉案商标和被控侵权产品上的“partyfavors”仅在单词排列上有所不同,形状、结构、线条、构图等方面相似,且因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其他突出使用的文字或图形标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然构成侵权。

另外,被申请人义乌市灵雪进出口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韩锟系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其应依法对义乌市灵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义乌市灵雪进出口有限公司、韩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第18634965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主要在于其对每个字母进行了图案、颜色、形状、字母排列等设计,并对两个单词进行了上下排列设计,使得整体构图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而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中所涉及的每个字母上的图案、颜色、形状、排列都与第18634965号注册商标不同,且两个单词排列是并排的,整体构图与第18634965号注册商标亦不同,故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8634965号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综上,原审认为被申请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没有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作出相应处理并无不当。

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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