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05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某某便利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
经营者:田某某。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某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