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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康县百家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6知民初367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康县百家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县百家乐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36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百家乐生活超市。

经营者:杨海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康县百家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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