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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150-152号
案件名称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150-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60号2幢10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TAIYICHE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腾飞工业大厦B座13层。

法定代表人:张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叶,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思立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顶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鼎芯公司)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58-3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三案系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继续管辖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三案的被告鼎芯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地及住所地均在深圳,且三案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三案具有管辖权,思立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思立微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三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汇顶公司起诉时仅提交了第三方与鼎芯公司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该购销合同复印件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足以初步证明鼎芯公司实施了销售GSL6277芯片的行为以及上诉人实施了制造和销售GSL6277芯片的行为,因此,汇顶公司的起诉缺乏基本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三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汇顶公司以思立微公司、鼎芯公司涉嫌侵害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三案诉讼,故本三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

本三案其中一个被告鼎芯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思立微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汇顶公司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汇顶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才能作出认定,本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

因此,思立微公司上诉请求将本三案移送其住所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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