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60号原告:莫小银,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金鹤灯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邹区灯具城东区10幢5-20号。
经营者:陆庆南。
被告:黄东亮,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莫小银与被告钟楼区邹区金鹤灯具经营部、黄东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莫小银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莫小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莫小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