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960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巧胜,男,汉族,1994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地区南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巧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