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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孟庆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7628号
案件名称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孟庆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孟庆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628号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E234室。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妍媚,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天,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06号西港新界B1号楼二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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