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98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星航动漫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松园大道14号10号楼207房自编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L。
经营者:梁国健。
被告:梁国健,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星航动漫用品商行、梁国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星航动漫用品商行、梁国健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