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钢贤与上海凡亮电气有限公司、陈彦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黄钢贤与上海凡亮电气有限公司、陈彦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钢贤;上海凡亮电气有限公司;陈彦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249号原告:黄钢贤,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凡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98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1642319Y。

法定代表人:陈彦相。

被告:陈彦相,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黄钢贤与被告上海凡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亮公司)、陈彦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黄钢贤诉称:2017年10月20日,黄钢贤与凡亮公司、陈彦相签订了《马可波罗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凡亮公司、陈彦相将第9类的三枚“马可波罗”注册商标转让给黄钢贤,黄钢贤向凡亮公司、陈彦相提供价值300万元的开关产品作为商标转让费。

截止2018年10月31日,黄钢贤已经按照协议向凡亮公司、陈彦相交付价值195万余元开关产品的转让费,凡亮公司、陈彦相未履行任何协议约定之义务,且经黄钢贤多次催促协商拒不履行和改正,已构成根本违约。

黄钢贤于2019年4月2日向凡亮公司和陈彦相送达了解除《马可波罗商标转让协议》的通知并要求凡亮公司、陈彦相返还相应转让费,仍未得到任何回应。

故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黄钢贤与凡亮公司、陈彦相之间签订的《马可波罗商标转让协议》;

2.凡亮公司、陈彦相共同返还黄钢贤已交付的转让费195638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凡亮公司、陈彦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经审查,黄钢贤与凡亮公司、陈彦相对《马可波罗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的签约地有各自不同的主张,且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马可波罗商标转让协议》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现有证据,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黄钢贤申请,本案移送陈彦相住所地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