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8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百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尚衣部落服饰店。
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涌花苑一区9幢110、111、112室;
13幢104、105、106室。
经营者:焦文山。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海盐县尚衣部落服饰店(经营者:焦文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