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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丽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8992号
案件名称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丽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郑丽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992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丽吟,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告郑丽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施秋萍人民陪审员  盛建国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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