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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五洲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82民初501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五洲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五洲百货商店;戴其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501号之一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五洲百货商店,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城北街道陆桥村11组33号。

经营者:冯晓建,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山,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庆,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戴其林,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林,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五洲百货商店、第三人戴其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以“双方已就本案停止侵权及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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