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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459号
案件名称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文化路。

经营者:叶新俭,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男,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9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上诉人宁阳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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