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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刑初342号
案件名称刘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3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操,男,199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2019年2月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秋红,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操及辩护人邵秋红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北站路9号明泉大厦502房抓获涉嫌销售假冒“PHILIPPPLEIN”等注册商标衣服的被告人刘操,并查获假冒“PHILIPPPLEIN”注册商标的T恤2704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套装2535套、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T恤8840件、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套装586套、小米牌手机2台、送货单16张。

经鉴定,被告人刘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7389元,上述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价值人民币223282元。

截至2018年12月20日,涉案“PHILIPPPLEIN”“BURBERRY”“GUCC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操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并辩护认为,被告人刘操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恳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6月,被告人刘操在广州市越秀区北站路9号明泉大厦502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8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刘操抓获,在现场查获假冒“PHILIPPPLEIN”注册商标的T恤2704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套装2535套、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T恤8840件、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套装586套、送货单16张,以及被告人刘操的小米牌手机2台。

经鉴定,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7389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价值人民币223282元。

截至2018年12月20日,涉案“PHILIPPPLEIN”“BURBERRY”“GUCC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经刘操签认查获的假冒服装、手机、送货单以及抓获现场的照片,被告人刘操的微信用户资料及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索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等材料,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越价认定[2018]17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同鉴证字[2018]067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操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操已经着手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鉴于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单据一批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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