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467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美惠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下新塘村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徐怡琼。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美惠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为龙华,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