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04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利洪,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曾因赌博,于2004年9月2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处罚款1000元。
因本案于2018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涂青莲,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利洪、涂青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标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利洪、涂青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利洪、涂青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旁的民房,擅自生产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多种型号插座并进行销售。
期间,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以人民币3.1元或3.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单价销售EV426/16型16A三孔插座,以3.3元的单价销售C86型防水盒,以3.2元或3.4元的单价销售EV426/10V型五孔插座,以4.5元的单价销售EV51TS型电话插座,以8.2元的单价销售EV52TVPJ5型电脑+电视插座,以4.5元的单价销售E8231RJS4型万用电话插座,以3.1元的单价销售EV51TV型电视插座,以6元的单价销售EV51J5型电脑插座,以4.5元或4.7元的单价销售EV426型三孔万用插座,以1.7元的单价销售EV50X型空白白色面板,以3.8元的单价销售E8230X型金色空白面板,以3.9元的单价销售EV426/10V型白色五孔插座,以4.9元的单价销售E82426-10US型金色五孔插座,以4元的单价销售E8231TU-WG型电视插座,并准备以5.8元的单价销售E8231RJS-5型单联电话超五类插座。
至案发时,已销售数额共计6612.8元。
2018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陈利洪、涂青莲的上述加工场所现场查获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标识“”的EV426/10V型五孔插座成品1200只、EV50X型空白面板95只及五孔中板17640只、功能件9000只、面板7400只、商标标识20000张、说明书45000份、防伪标32000张、内包装盒1650个、外包装箱305个、带有“”图形的模具1个。
同日,执法人员在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人陈利洪、涂青莲的仓库,现场查获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标识“”的EV426/16型16A三孔插座1500只、C86型防水盒2640只、E8231RJS-5型单联电话超五类插座200只、E82426-10US型金色五孔插座7100只、EV426/10V白色五孔插座6560只、EV51J5型电脑插座1100只、EV52TVPJ5型电脑+电视插座1000只、EV51TV型电视插座800只、EV51TS型电话插座600只、EV426型三孔万用插座400只、E8231TV-WG型电视插座500只、EV50X型空白白色面板400只、E8231RJS4型万用电话插座100只、E8230X型金色空白面板100只及内包装盒2100个、外包装箱500个、内包装塑料袋20000只、说明书250000份、商标不干胶标识80000张。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不是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企业生产。
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上述两处被查获的插座及空白面板成品共计24295只,价值104343.5元。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G715396的注册商标“”系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E)所有,专用权期限为自200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9类:用于电的运输、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过滤、测量、信号、检测或控制的科学、电气、电子装置和仪器,包括上述器材的电气、电子元件,整流器,半导体、继电器(电),电容器,断流器,断路器,电开关,接触器等。
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E)授权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行使相关权利。
经比对,涉案物品使用的商标标识图形、字母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利洪、涂青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查获现场照片、微信截图、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证明、授权委托书、价格证明、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叶某的证言、鉴定证明、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G715396号注册商标“”,处于法律保护期内。
被告人陈利洪、涂青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利洪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利洪、涂青莲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涂青莲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利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涂青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海健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乐意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