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2493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8282X。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岔路镇雅弗建材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岔路镇人民北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CH9EE28。
经营者:葛斌斌。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县岔路镇雅弗建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灵未 人民陪审员 刘德远 人民陪审员 孙恩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挺儿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