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49号之二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22MA6DM7DA35。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奉化曼格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畸山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0538237481。
法定代表人:郑有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奉化曼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2019年4月24日,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9年7月3日,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变更诉讼标的为65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奉化曼格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奉化曼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732.5元,由被告宁波市奉化曼格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王超文 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 人民陪审员 马金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宋佩尔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