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782执1592号 本院在执行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义乌市琉秀电子商务商行、普宁市南溪羽龙服装网店(2017)浙0782民初8829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普宁市南溪羽龙服装网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普宁市南溪羽龙服装网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