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29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辉红商行,住所:南宁西路1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LNQKL25。
经营者:李旭辉。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辉红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以与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辉红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辉红商行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辉红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