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3。
法定代表人:于继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城区商城关中工具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以南创业路以西状元城11号楼1号。
经营者:吴龙宝,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城区商城关中工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4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潍城区商城关中工具经销处系2015年6月2日在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龙宝。
因本案执行依据邮寄送达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2017年11月2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
因被执行人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不能通过执行主体身份验证,本院依职权追加吴龙宝为被执行人,亦未通过身份验证,导致不能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2019年5月7日,本院现场对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以南创业路以西状元城11号楼1号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系租赁丁文强的房屋进行经营,现已另由他人在租赁使用。
同日,本院经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区分局城关派出所查询,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吴龙宝已于2017年10月去世,户籍因死亡注销。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其在注册地址已停止经营,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经营者已经去世,被执行主体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鲁07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