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民初917号原告:深圳市维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运软件小镇**3A。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用豪,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心,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陆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梅龙路和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A607法定代表人:刘长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昊,广东代昊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旗,广东代昊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维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陆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56××××.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P01730566682.7外观设计专利权,并销毁生产该侵权的相关模具;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700000元、购买公证支出费用346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ZL2P01730566682.7外观设计专利之专利权人,深圳市安陆升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天猫商城开设名为婉晴露旗舰店的网店销售该专利产品。
自被告销售该侵权产品以来,其以极其不合理的低价销售了大量的侵权产品,原告也因此被迫大幅度降价销售,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平台,在原告数次向其要求将被告深圳市安陆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下架以及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却遭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拒绝。
基于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述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原告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民初9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维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深圳市安陆升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维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ZL201730566682.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安陆升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维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元整;
三、原告深圳市维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被告深圳市安陆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之后,不再追究被告深圳市安陆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四、若被告深圳市安陆升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深圳市维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人民币1万元的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一审诉讼费由被告深圳市安陆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六、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维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深圳市维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