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天华,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易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天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