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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易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9民初9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易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易天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天华,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易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天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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