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民初15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好佳缘便利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8。
经营者:曹红春。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好佳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