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初73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佳悦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塔住宅小区(御佳园)15幢1层101、102、103号店,实际经营场所龙岩市新罗区御佳园小区104D、10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2U0R64。
经营者:姜涛,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佳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庭后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 审 判 员 陈 芝 人民陪审员 陈 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张 琪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