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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4知民初3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住所地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西湖金都**楼3、4、5铺,注册号360428600137639。

经营者袁世国。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被告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经营者袁世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雅瑞公司是“”“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Bolon”、“暴龙”商标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并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原告的销售市场,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未到庭亦未答辩。

雅瑞公司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厦门市公证处(2017)厦证内字第1511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商标“BoLon”享有专用权。

证据二,厦门市开元公证处(2018)闽夏开证内字第3460号公证书、鉴别真假通用说明、厦门市公证处(2015)厦证内字第15002号公证书、商标网商标业务状态信息。

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证明被告所使用商标已被裁定撤销、证明涉案商标已完成无效宣告。

证据三,厦门市公证处(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商标已是驰名商标。

证据四,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部分开支。

证据五,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本院对雅瑞公司所举证据综合认证意见如下:因雅瑞公司对雅瑞公司所举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第3192360号“Bolon”字母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27日止。

2011年5月13日,商标局核准“Bolon”商标转让给雅瑞公司,后又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注册“暴龙”文字商标,商标局核准后颁发了第318666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2011年5月13日,商标局核准“暴龙”商标转让给雅瑞公司,后又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4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067247号《关于第9816756号“欧迪曝龙OUDIBOLO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8年6月27日,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人员熊某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阙忠辉来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蔡岭镇景湖北路的“世国眼镜”(眼镜店名称系根据现场悬挂的标识确定)。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阙忠辉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在该眼镜店购买了一副眼镜,共支付人民币18元,并取得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眼镜店的店面及外景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

随后,阙忠辉将所购眼镜及在该店取得的所有材料交给公证人员保管。

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阙忠辉对以上所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

所取得的物品经公证人员进行密封后,交由阙忠辉保存。

该公证处于2018年11月30日制作了(2018)闽夏开证内字第3460号公证书,雅瑞公司支付公证费2000元。

经查验,公证封存盒的包装及公证处的封条完好无缺。

当庭开启(2018)闽夏开证内字第3460号公证书所附的物证袋进行查验比对,该物证袋内共有太阳眼镜一副。

另查明,被告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经营者:袁世国,男;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07年4月17日;

经营范围:眼镜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行为;

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销售的眼镜上贴有“欧迪曝龙”字样,该字样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与雅瑞公司注册的商标较为相近,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另在本案中,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故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销售涉案眼镜的行为侵犯雅瑞公司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上述两数额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定额赔偿。

本案中,雅瑞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实际购入涉案侵权产品的具体数量,同时雅瑞公司因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的侵权造成的损失亦难以确定,并综合考虑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声誉及知名度、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以及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确定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的赔偿数额为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都昌县蔡岭镇世国眼镜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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