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6243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贤水、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丽之屋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超华商贸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WPXP9R。
经营者:姜兆凤,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滕卫兴、陈溢,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为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丽之屋建材商行(以下简称丽之屋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丽之屋商行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丽之屋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3、被告丽之屋商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4、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删除被控侵权链接。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东,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之屋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11月14日,立时(中国)私人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66533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铝涂料、陶器银釉、银涂料等,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3日。
2013年3月18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4日,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40309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铝涂料、陶器银釉、银涂料等,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
2011年10月20日,第4030988号“”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日本油漆(香港)有限公司,2013年3月18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一份,许可原告使用包括涉案第665336号、第4030988号注册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的性质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协议签订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原告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在原告经营的“立邦漆官方旗舰店”天猫店铺中,原告所展示销售的若干款油漆桶装壁上均使用了“”图形商标和“立邦”文字商标。
其中,“立邦漆净味全能底漆墙面卫士乳胶漆环保内墙墙面漆油漆涂料15L”商品链接显示“售价527元”“月销量250”“累计评价1325”。
2018年9月20日,原告委托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燕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www.1688.com”网页,登录其账号,搜索供应商“昆山市玉山镇丽之屋建材商行”,进入店铺首页,点击“供应产品”,依次点击打开页面中的9款商品,浏览相关产品详情及产品评论,并截屏保存。
点击其中的一款“立邦漆立邦时时丽内墙乳胶漆17L室内涂料刷墙白色工程漆”商品链接,显示商品单价95-110元/桶,30天内171桶成交,2条评价,在又一该商品累计销量页面,显示已售272桶,选择规格数量,点击购买,并完成支付。
同年9月28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丁燕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480号滨海大厦接收的运单号1809210030的浙江浙鲁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包裹进行拆封,该快递内为油漆一桶,没有包装。
由公证处对快递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并交由丁燕保管。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之证字第11417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对原告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内有油漆一桶,桶壁上方的橙色区域有图形加“立邦”文字的组合标识。
原告对涉案油漆出具鉴别证明:“经鉴定,该产品对比率、漆膜外观、色差、气味与立邦产品不符,该批号产品非‘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此送样非立邦产品,不符合立邦公司相关产品特征,非立邦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2019年4月18日,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委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办理电子数据保全。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冰玉于当日13时52分59秒登录“公证云”平台,提交网址:××/offer/565432125970.html,“公证云”平台对该网址当时指向的页面进行实时保全,将保全结果以图片格式存为证据文件,名称为:WY20190418135304022696894.jpg,公证书对该证据文件进行加密后存储于公证处服务器,并出具了《电子数据保管函》。
同日,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委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上述电子数据申请出具公证书,该公证处受理后,调取上述电子数据文件,该证据文件经“公证云”系统校验后,确认该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未被修改,并出具编号为(2019)厦鹭证内字第23559号公证书。
本院登录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对被告提交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23559号公证书进行校验、核实,确认该电子公证书真实无异。
该公证书所附证据文件显示,被告丽之屋商行在www.1688.com平台上的店铺内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下架。
另查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被告丽之屋商行系涉案网店在www.1688.com的注册人,成立于2017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非危险性化工产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证明及商标核准续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2018)浙杭之证字第11417号公证书、鉴别证明、天猫正品网页截屏、被告阿里巴巴提供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5号、14667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23559号公证书、涉案产品实物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为涉案第665336号“”、第40309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明确授权原告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涉案网店的商品展示图片上及原告购买的公证实物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第665336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而“立邦”文字标识与原告第4030988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商标。
丽之屋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丽之屋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公证取证的9款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下销售总额为168755元;
2、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
3、假冒劣质油漆会对环境、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情判定由丽之屋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因相关被控侵权产品已下架,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不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市玉山镇丽之屋建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第665336号、第40309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昆山市玉山镇丽之屋建材商行(经营者姜兆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662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90元,由被告昆山市玉山镇丽之屋建材商行负担3830元。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丽之屋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