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89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馥郁香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兴和社区马王堆陶瓷市场****3-2东。
经营者:潘凤妹。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馥郁香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刘义平书记员胡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