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920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总经理。
被告:付勤勤,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勤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