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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民辖终96号
案件名称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瑞元路19号(天津滨海国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治国,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如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28号A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良。

上诉人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通瓦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塘沽阀门公司)、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塘阀阀门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6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津通瓦特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津0319民初634号之一民事裁定,改判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塘沽阀门公司与塘阀阀门公司签订转让函,转让TVT商标至塘阀阀门公司,塘阀阀门公司自2018年9月起,成为TVT商标的合法权利人,TVT商标最终由谁享有,是上述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津通瓦特公司始终与案涉商标的转让毫无关系,未参加案涉商标转让协议的签署,也并未有侵犯TVT标识的行为。

一审法院不审查津通瓦特公司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关系,简单认定津通瓦特公司与案件有关联毫无事实依据。

塘沽阀门公司、塘阀阀门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载明:同意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被告塘阀阀门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且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属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津通瓦特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审判员  武耀明审判员  解 童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薛静雯书记员李政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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