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14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劲草,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吉旺酒行。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39-3号。
经营者:庄树臣,业主。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吉旺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