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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雷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聪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12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机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雷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聪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机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雷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聪;陈俊伟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124号原告:东莞市机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泰安城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廖军仿,总经理。

被告:深圳雷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苑北朗山2路**清溢光电大楼610>法定代表人:王聪。

被告:王聪,男,汉族,1986年3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陈俊伟,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原告东莞市机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雷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聪、陈俊伟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08年开始,原告创始人廖军仿带着技术团队,投入大量资金研发机明自动编程软件。

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对该软件申请版权保护,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513913号)。

原告每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参加展会并给客户进行培训,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客户认可度。

2018年开始,原告根据客户投诉提供的线索,发现被告恶意破解原告软件的加密措施,对软件进行破解、反翻译、反汇编并大量复制,在淘宝店铺“环球雕刻软件中心”上标明“机明自动编程”进行违法销售。

原告正版软件市场售价为1000元/件,被告销售价为800元/件。

被告深圳雷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被告王聪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王聪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侵权,且造成原告巨额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一、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机明自动编程企业软件-个人版(简称:机明自动编程V1.0)(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513913号)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销售的侵权行为;

2.被告一、三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公开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函;

3.被告一、三退回原告购买侵权产品款项800元;

4.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9520元;

5.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不在该院辖区范围内,该院也并非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故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作出(2018)粤1973民初11015号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基层法院不再受理该类案件,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故将该案报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以其研发的自动编程软件著作权被侵害为由,对三被告提起诉讼。

故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头镇,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东莞市××头镇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计算机软件一审民事案件。

所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发现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明显失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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