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81号起诉人: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二路乐清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对汕头市翠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带有安全锤的车载充电器”,本院于2019年*月14日立案。
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起诉人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