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903号原告:司徒尚炎,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万勋,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蒋万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