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236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复贞,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圣芬,山东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复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