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683号原告:南京首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国睿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陈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冰火鱼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西路**文化名园荷风苑**iv>法定代表人:陈美云。
被告:顾真源,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首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冰火鱼软件有限公司、顾真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首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首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首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首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