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小铺华联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小铺乡小铺村。
经营者:吴立坤。
被告:山东福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华,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轩,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光,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轩,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鹏,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东阳,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轩,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鹏,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小铺华联购物广场、山东福达食品有限公司、李东光、李东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8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