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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盐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执166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盐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盐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滤时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戴运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被执行人四川成都盐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栖贤乡盐井沟。

法定代表人王松。

被执行人四川滤时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栖贤乡盐井村**。

法定代表人戴运宽。

被执行人戴运宽,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成都盐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滤时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戴运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10000元。

执行中,为便于案件的执行,经研究,将本案指定大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由大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大邑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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