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245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国贸千家惠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三仓店,住所地东台市三仓镇新仓中路**。
负责人:曹青松。
被告:东台市国贸千家惠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南路**法定代表人:缪荣春。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国贸千家惠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三仓店、东台市国贸千家惠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