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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时光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11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时光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时光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11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光星,女,汉族,1992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光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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