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16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琴,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将军路**法定代表人:韩臻聪,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div>法定代表人:林菲,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微,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传媒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浙江分公司)、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电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电视作品《声临其境》第20180210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在授权地域和期限内拥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原告发现被告电信浙江分公司和浙江广电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的“浙江电信IPTV”上提供《声临其境》第20180210期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能够在线观看相应内容,对此原告已进行了证据保全。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原告为维权已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浙江电信IPTV”上提供电视作品《声临其境》第20180210期的在线播放服务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被告浙江广电公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根据2018年9月7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前述规定,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浙江范围,且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杭州市。
所以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更为适当。
特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侵权类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
本案中,因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并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系被侵权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争议标的额为15万元,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