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58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振文,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振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振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