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露萍,女,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冬(系上诉人吴露萍之父),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露萍因与被上诉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以其与吴露萍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露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