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1794号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112470。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麦多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和平建材城东街**“MELNG美菱厨电”,注册号34012200222086。
经营者:王木琼,女,汉族,住所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麦多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