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52号之一 原告:中良通信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95565480P。
法定代表人:陆水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纬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凌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86763789M。
法定代表人:BOYU,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良通信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纬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良通信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良通信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良通信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